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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友面對職場霸凌該如何保護自己?


 


圖片來源 / Pexels

文/張鈐洋律師

※編按:本文為台灣癌症基金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共同合作辦理之衛福部CRPD專案講座律師所搭配撰寫之文章。


所謂「職場霸凌」,是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藉由權力濫用或不公平處罰等方式,對被霸凌者有持續性貶抑、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等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挫折、孤立或羞辱,並因此造成被霸凌者沈重的身心壓力、喪失自信,更因工作環境默許或忽視前述不當作為,使霸凌行為持續存在,致被霸凌者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工作環境,進而造成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

 

我國雖已有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保障勞工在工作時應受到平等對待,惟實際上我們仍然可以經常在報章雜誌上看到有雇主以性別、年齡、婚姻、產子或生病等理由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或逼迫勞工自行離職,甚至公司同儕間亦有可能透過排擠之方式霸凌同事,例如此前即傳出某企業之員工疑似因為擔任吹哨者舉報負責人違反防疫規定,遭其他員工排擠導致該名吹哨者離職之案例,由此可見職場霸凌不僅存在於雇主與勞工之間,亦存在於職場同儕之間。

 

職場霸凌者所應負的法律責任,我們主要可以由民事刑事2方面來說明。

倘霸凌者對被霸凌者施以肢體上之傷害造成被霸凌者受傷、或是以言語、網路留言等方式辱罵被霸凌者造成被霸凌者之名譽貶損,在民事部分,被霸凌者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向霸凌者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而在刑事部分,霸凌者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之誹謗罪,而若霸凌者在霸凌過程中不當利用或揭露足以識別被霸凌者之個人資料,亦有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而須負該法第41條之刑責。

 

又,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中均有關於特休、病假等相關規定,故若癌友們因為病情或回診等因素必須請假,自屬癌友之權利,雇主應依法給假,同事亦應尊重癌友行使請假之權利。

惟倘癌友因為病情在職場上遭遇霸凌行為(例如雇主不允許請假回診要求癌友離職同事間因癌友請假而有耳語排擠癌友等),癌友可於蒐集相關證據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訴,亦得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另須一提者,如前所述,常見之霸凌行為雖然包含肢體及精神上之傷害,然而,因為工作環境之不友善所導致之精神壓力可能較肢體傷害來的更加明顯、且更常發生,而根據研究及統計顯示,工作會產生心理壓力、亦可能導致精神疾病,且職場「目擊霸凌」或「被霸凌」,亦均會顯著提高男女工作者憂鬱症狀出現的機率,勞動部亦定有「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作為認定精神疾病是否肇因於工作之標準,倘經評估後認為一個人之身心狀況確實係因為工作或職場霸凌導致精神疾病,精神疾病也會被認為是職業災害。

 

實際上,癌友如欲避免霸凌情形,除積極面對病情及培養自信心外,旁人適時之關心、體諒及幫忙應均能避免或降低職場霸凌之發生。